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楊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江文通 板信銀行板橋分行 112年9月30日 56,191元 G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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