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亡,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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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器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羅友氏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羅友氏(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

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 、3 項、第130條第3 至5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羅友氏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80歲以上之人,籍設新北○○○○○○○○,多年戶籍未曾更動,亦未辦理94年全面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亦未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收容安置,未領有任何生活津貼或補助,且無喪葬紀錄或相關治喪資料,無健保投保紀錄,亦非榮民身分,於97年12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居登記為失蹤人口,迄今逾3年仍未尋獲,而失縱人現未在監所,且無入出境資料,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全民健保資料、新北○○○○○○○○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2年7月21日函文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新北○○○○○○○○112年7月4日、20日、25日函文、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7月26日函文、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2年7月26日函文、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2年7月6日函文、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5日函文、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年7月7日函文、戶籍資料、戶口名簿、在監在押記錄表、内政部移民署112年7月28日函文等資料為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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