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亡,67,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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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7號
聲請人張芬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張石水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聲請人補提主張張石水失蹤之具體時、地、事實及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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