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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
原 告 張弘鳴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主營業所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有該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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