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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41號
聲請人楊美華
代理人吳芷寧律師
何文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呂朝根、呂文章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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