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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承霖即茶咖飲料店、許秀茵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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