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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珉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121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111年度全字第121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裁定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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