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執,127,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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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游佳婉
相 對 人 神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雲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遵循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1,1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法令遵循暨法治管理交流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6月14日(聲請人誤寫為112年6月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成立。

成立內容:1.資方給付勞方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薪資及112年1月1日至112年1月18日薪資共計31,100元,勞資雙方合意分10期給付;

資方自於112年7月15日至113年4月15日止,每期3,000元,第十期給付金額為4,100元,資方於每期給付日期前匯款至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

……」,而本件相對人就成立金額31,100元均未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31,10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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