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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劉如馨
相 對 人 芸采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49,00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月2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
2.上述和解金款項(如申請人主張:劉如馨112年12月工資44,258元、資遣費1,822元),對造人應於113年2月29日(星期四)前一次全額匯入申請人劉如馨等24人原留薪資帳戶內。
……。」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112年12月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合計46,08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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