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小,38,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許英珊 
被      告  泰力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右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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