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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38號
原 告 許英珊
被 告 泰力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右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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