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0號
原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莊淑君
吳佩育
吳樂竹
許瑜庭
被告葉軒宏
訴訟代理人葉清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溢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6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64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即請求返還溢領3407元部分,須待另案判決結果而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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