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6號
原 告 陳文華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簡辰曄律師
被 告 瑞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設於台北市○○區○○街000號,依照前述規定,本件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因原告目前現住地在新北市文山區,為便於原告進行訴訟,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