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黎乃寧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因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