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瑞昇老人長期照護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曾巫秀琴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 Thi Hang(阮氏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