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補,45,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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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劉正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4,226元(計算式: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0,354元+退休金差額79,537元+勞保自付額差額49,735元+健保自負額24,600元=184,22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惟請求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0,354元、退休金差額79,537元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元(計算式:1,110元×2/3=74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250元(計算式:1,990元-740元=1,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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