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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告廖淑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7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元(1,770×1/3=59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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