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抗 告 人 陳柏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