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勞訴,38,2024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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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錢孝珍
被 告 辜世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7至45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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