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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
債 權 人 王俊翔
債 務 人 蓁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睿祺即曾睿麒
人
一、債務人蓁承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玖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曾睿祺即曾睿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所命給付,如債務人蓁承股份有限公司已為給付時,就其給付範圍內,債務人曾睿祺即曾睿麒得依二分之一比例免給付義務;
如債務人曾睿祺即曾睿麒已為給付時,就其給付範圍內,債務人蓁承股份有限公司免給付義務。
四、債務人曾睿祺即曾睿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玖萬陸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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