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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麥明珠
債 務 人 許隆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萬貳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許隆益於民國105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合計579萬元整,借期起於105年05月11日至民國125年05月11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6年11月11月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83%,按月計付。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2月1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均未依約繳納貸款,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069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許隆益一次償還餘欠借款5,302,543元及以其中5,162,564元計算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
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證據: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確認表影本各一份。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申請書影本七份。
三、繳款明細二份、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戶籍謄本一份。
四、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069號存證信函、回執影本各一份。
釋明文件:證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0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0000000元 許隆益 其中5,016,337元自民國113年02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11日止 年息2.41% 001 0000000元 許隆益 及其中5,016,337元自民國113年03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2.892% 001 0000000元 許隆益 及其中5,016,337元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002 150361元 許隆益 及其中146,227元自民國113年02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03月11日止 年息2.41% 002 150361元 許隆益 及其中146,227元自民國113年03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2.892% 002 150361元 許隆益 及其中146,227元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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