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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建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中參拾萬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與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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