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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柯成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405元 柯成茂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99% 002 新臺幣 14,537元 柯成茂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新臺幣 7,828元 柯成茂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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