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
債 權 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債 務 人 蔡文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正式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6號
債 權 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債 務 人 蔡文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債權人正式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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