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妙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妙珠於91年12月1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07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9963元 劉妙珠 自民國105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56956元 劉妙珠 自民國94年 9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 78406元 劉妙珠 自民國94年 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