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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債 權 人 聚耀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龍
債 務 人 易利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壹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5,037元 易利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2 新臺幣 74,865元 易利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3 新臺幣 129,203元 易利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4 新臺幣 79,853元 易利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005 新臺幣 12,096元 易利企業有限公司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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