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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
債 權 人 寄居蟹租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樹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得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公證法第13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樹煌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公證書就房屋租賃契約已約定租金、費用及租屋服務事業代繳之管理費、違約金等不履行時逕受強制執行,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公證書本得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核無重為聲請支付命令權利保護必要。
又債權人雖主張其公證書正本存放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而其僅持有抄錄本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等語,仍無法釋明其聲請有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存在,是債權人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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