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債 權 人 黃元飛
債 務 人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志忠
人
法定代理人 施錫樑
債 務 人 林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