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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鍾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0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31,215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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