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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何賢興
債 務 人 何淑萍
一、債務人何賢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零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何賢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淑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何賢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期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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