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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立土城醫院(委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興建經
營)
法定代理人 黃璟隆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建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督促程序首重迅速,法院僅審查單方書面,是為特定當事人以及便利法院就管轄權有無之審核,債權人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自應以書狀載明債務人之真實姓名暨其住、居所,如此方得謂其聲請業已合致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建萍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債務人之護照號碼及聯絡地址,惟聲請狀內並未就該址與債務人關係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函詢內政部移民署,查無債權人提供之護照號碼入出境日期及在臺居留處所等相關資料,有該署民國113年1月29日函附卷可稽;
另依職權查詢債權人所提供之「新北市土城區裕民路259巷址」亦查無資料,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是債權人未能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資料,亦未表明債務人之住所或居所,則本件債務人之身分未能特定,致本院無從得知債務人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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