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4553,202407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53號
債 權 人 張勝荃
黃冠華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士華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