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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稚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之計算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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