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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90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江榕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九年四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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