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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67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宜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已於民國113年5月3日遷入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該址經多次查訪皆無人回應,無從得知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回函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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