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612,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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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
債 權 人 胡嘉宴



債 務 人 林于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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