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6156,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5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呂亞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80元 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5% 002 30,120元 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