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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鄭馥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16,910元 自111年12月12日起至112年3月11日止 2.095% 自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11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12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 2 60,277元 自111年12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 2.095% 自112年1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0.247% 自112年3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2.47%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2日止 0.2595%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2.595% 自112年7月23日起至112年3月26日止 0.519%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72% 自112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0.544%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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