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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蘇桂枝 住○○市○○區○○路○段000號二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100年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桂枝前於民國(下同)92年5月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元,借款利息於每月14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595元,自民國100年6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合併函、申請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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