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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9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康棋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6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1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6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66,7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6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2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7,0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6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110元 康棋淵 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53 002 166783元 康棋淵 自民國111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67 003 67015元 康棋淵 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4.2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110元 康棋淵 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66783元 康棋淵 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67015元 康棋淵 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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