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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劉淑貞
債 務 人 陳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
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陳勁宏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2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予相對人陳勁宏,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9.83%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嗣相對人陳勁宏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1年11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陳勁宏,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9.83%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四、嗣相對人陳勁宏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7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陳勁宏,貸款期間為7年,貸款利率為12.01%計算之利息。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五、詎相對人陳勁宏分別自112年11月11日、112年11月17日、112年11月11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金777,2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契約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
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存證信函、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4349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 年息9.83% 001 404349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 年息11.796% 001 404349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2 179061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6日止 年息9.83% 002 179061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6日止 年息11.796% 002 179061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3 193872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0日止 年息12.01% 003 193872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2年12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0日止 年息14.412% 003 193872元 陳勁宏 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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