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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17號
債 權 人 陳志祥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呂秀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高爾夫球俱樂部入會費收據等,尚無法釋明基於何種請求權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而證明債權存在,且該高爾夫球俱樂部是否為法人團體?何以係向債務人請求而非該高爾夫球俱樂部請求,亦未見債權人提出釋明,難認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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