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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鄭喬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陸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喬蓁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93,930元,約定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7年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6月25日止累計134,049元未給付,其中131,252元為本金;
2,004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喬蓁於112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112年3月3日起至119年3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78,190元未給付,其中171,756元為本金;
5,721元為利息;
71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喬蓁於110年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約定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7年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6月25日止累計399,364元未給付,其中392,576元為本金;
5,995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1252元 鄭喬蓁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41%計算之利息 002 171756元 鄭喬蓁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3 392576元 鄭喬蓁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4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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