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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葉勝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葉勝權於民國113年01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233,887元正未給付,其中231,655元為本金;
2,23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勝權於民國112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1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97,440元正未給付,其中195,468元為本金;
1,972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葉勝權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279,584元正未給付,其中278,529元為本金;
1,05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葉勝權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41,023元正未給付,其中40,934元為本金;
89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31655元 葉勝權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95468元 葉勝權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278529元 葉勝權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40934元 葉勝權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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