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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63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呂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智偉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9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220,405元正未給付,其中213,922元為本金;6,48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呂智偉於民國112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31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08,363元正未給付,其中104,576元為本金;3,69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呂智偉於民國112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06,650元正未給付,其中103,497元為本金;3,1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呂智偉於民國112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176,991元正未給付,其中172,213元為本金;4,7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213922元 | 呂智偉 |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104576元 | 呂智偉 |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
003 | 新臺幣103497元 | 呂智偉 |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
004 | 新臺幣172213元 | 呂智偉 |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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