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272,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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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27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詹庭禎



債務人紀明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明宗於民國112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76,910元正未給付,其中74,360元為本金;2,150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紀明宗於民國111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0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6月25日止累計582,033元正未給付,其中557,729元為本金;23,011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2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360元
紀明宗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57729元
紀明宗
自民國113年0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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