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530,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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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5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詹智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6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8,9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5年6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7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2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85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8907元 詹智涵 自民國113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34% 002 182227元 詹智涵 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7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8907元 詹智涵 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82227元 詹智涵 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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