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710,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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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7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裕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前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6803元整,及自民國97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款,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金管會合併函文影本、現金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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