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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1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翁仲信
債 務 人 三永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秀芳
人 樓
債 務 人 周釗永
債 務 人 周釗仰
債 務 人 周秀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柒萬伍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玖萬肆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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