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3,司促,18920,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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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鴻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鴻聖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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