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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5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軒逸
債 務 人 吳廣成
一、債務人吳軒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吳軒逸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吳軒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廣成之。
債務人吳軒逸、吳廣成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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